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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从严治理买卖高职(专科)生源等违规行为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校对: 编辑: 审核: 发布时间:2014-05-08 浏览次数: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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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中共重庆市教育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从严治理买卖高职(专科)生源等违规
            行为的通知

            渝教工委办〔2012〕9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工委、教育纪工委、教委(教育局),各高职院校:
            为了加强高职(专科)招生管理,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于2011年5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职业(专科)教育招生行为的意见》(渝教招考〔2011〕16号),并召开了专题会议,各高职院校当场签订了不买卖生源承诺书,市教委与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签订了责任书,对2011年的高职专科招生录取规范管理、净化生源市场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仍有个别高职院校不履行承诺,依然向部分区县高中阶段学校的班主任、教师支付生源组织费等违规行为,部分区县尚未认真按责任书规定事项向辖区内高中阶段学校宣传规范高职(专科)招生行为的要求、惩罚措施、签订责任书等,部分中学的班主任、教师收取生源费行为十分恶劣,严重损害了我市教育形象。为切实规范高职(专科)招生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高职院校务必认真学习渝教招考〔2011〕16号文件,履行承诺,严禁以任何方式向中介机构、中学班主任、教师支付与生源组织相关的费用,违者将按照渝教招考〔2011〕16号文件规定予以以下处罚:
            (一)从2012年起,削减各类招生计划,暂停招生直至取消招生资格;
            (二)取消各类试点项目的申报和建设资格,限制资金扶持,降低生均拨款标准,追回国家、市级财政专项投入支持经费,凡被取消的项目,今后一律不得再申报;
            (三)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其当年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并将违规招生行为在全市通报。同时追究校(院)长党政纪律责任,对分管招生校(院)长给予撤职等处分,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法规的,将追究相应纪律和法律责任。
            二、各区县教育部门要自觉履行《重庆市规范高职(专科)教育招生工作责任书》中相关责任,加大渝教招考〔2011〕16号文件的宣传、学习力度,让文件精神深入各高中阶段学校教职员工。凡辖区内高中阶段学校存在高职专科生源买卖现象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将按照渝教招考〔2011〕16号文件规定予以以下处罚:
            (一)从2012年起,削减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中的项目安排、资金扶持,三年内不得申报区县中学国培计划等;
            (二)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其当年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三、支付和收取生源组织费用属行贿受贿行为。对参与有偿组织生源的学校教职员工、收受生源费的班主任或教师等个人,一经查实,坚决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教委将从2012年开始建成重庆市高考(含高职单招)统一网上报名系统,将招生政策、规定及所有招生院校的基本概况、招生专业及计划、办学特色、就业优势等具体情况在报名系统的宣传窗口集中进行公布。同时要求考生报名及志愿填报信息真实有效,联系方式应为学生本人或家庭的电话。如确需代理的,由学生所在学校指定专门机构或个人办理。严禁学生所在学校或培训机构教职员工私自代理学生报名及志愿填报,若有违反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五、市教委将从2012年高职单招试点工作开始,集中进行招生院校信息权威发布,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从中进行宣传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信息发布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中学、中职学校的毕业班级张贴公示,并加强对辖区内各有关中学、中职学校信息发布内容张贴公示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各有关中学及中职学校要填报信息确认表,由各毕业班班主任、科任教师及全体同学签字予以确认知晓,并上传区县教委(教育局)、市教委,确保宣传材料发放到每一个毕业班级。让招生高校与考生点对点信息沟通,直接搭建考生与高校之间相互交流了解的桥梁,杜绝中学班主任、老师在报名及志愿填报过程中出现误导等情况,确保考生的知情权和个人权利不受侵害。
            六、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纪工委、市教委将加大检查、督查力度,组织专项督查组到各区县(自治县)、各中学监督检查。在必要时,报请市纪委、市监察局及司法部门,严查、严处生源买卖等违规招生行为。
            七、有关高职院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高中阶段学校要设立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监督举报信箱和电话,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核查问题并将情况上报市教委。

            电话:67006144
            电子邮箱:mark.nee@foxmail.com
            联系人:倪铭
             
            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委中共重庆市教育纪工委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2年2月14日